2024年8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时间:2024-08-17 16:56 浏览量:
 
2024年8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45号 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 91350521MA33R6KN4W 崔东平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2.罚款19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5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45号

当事人: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R6KN4W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杏园路春峰工业园一号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崔东平

身份证号码:******

2024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杏园路春峰工业园一号厂房五楼的福建泉州台商投资区迎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在场配合,现场仓库未发现投诉举报所指的“爆浆翡翠酸奶”(生产批号20240104),留样处发现有上述批次产品一包,标签标有“配料:面包糠”。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投料配料记录和出入库台账。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食品的标签未标示复合配料面包糠的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135054000597,有效日期至2025年8月9日。食品类别:速冻食品。

当事人于2024年1月4日生产了“爆浆翡翠酸奶”150件(每件10包,每包净含量240克),当事人生产该批产品原料中含有“糯米粉、白砂糖、小麦淀粉、人造黄奶油、食用玉米淀粉、菠菜粉、饮用水、酸奶味馅、面包糠”等原料;上述批次爆浆翡翠酸奶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爆浆翡翠酸奶;产品类别:速冻面米食品(非即食生制品);配料:糯米粉、饮用水、白砂糖、酸奶味馅(大豆油、饮用水、白砂糖、食用葡萄糖、乳清粉、乳清蛋白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麦芽糖醇液、乳酸、黄原胶、食品用香精、山梨酸钾、刺槐豆胶、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小麦淀粉、人造黄奶油、食用玉米淀粉、面包糠、食品添加剂(预糊化淀粉、明胶、复配着色剂(甘油、柠檬黄、亮蓝、水))”等信息。其中配料表里的面包糠为复合配料,且该面包糠执行标准Q/GDBL 0010S为企业标准。案发后当事人有制定召回计划,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对上述批次爆浆翡翠酸奶进行召回并开展厂内自查,截止目前,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到上述批次爆浆翡翠酸奶。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爆浆翡翠酸奶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每件**元,货值金额为6000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因生产标签未标示复核配料面包糠原始配料的食品受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及现场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职务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和身份信息;

4. 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5. 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6. 涉案爆浆翡翠酸奶各种配料的供货商证照、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采购配料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涉案食品的投料配料记录表、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及销售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爆浆翡翠酸奶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8.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截图,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因生产标签未标示复核配料面包糠原始配料的食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9.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召回公告、召回照片、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实施召回及后续整改情况。

2024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DY0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涉案批次爆浆翡翠酸奶投料中含有“菠菜粉、面包糠”,其标签未标明配料“菠菜粉”,且未标示复合配料面包糠的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和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爆浆翡翠酸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另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因生产标签未标示复核配料面包糠原始配料的食品已受过行政处罚,2024年1月4日再次违法,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本局给予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2.罚款1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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