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时间:2024-07-23 11:25 浏览量:
 
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6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定王食杂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定王食杂店 92350521MA33KLM524 陈定王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Full Cream奶粉1瓶和Goat Milk奶粉1袋。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2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6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定王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3KLM524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西吟头村金沙花苑17-19号

经营者:陈定王

身份证号码:******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西吟头村金沙花苑17-19号的泉州台商投资区定王食杂店开展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以下产品:(1)外包装标示Maxigenes品牌的Full Cream奶粉,数量为1瓶,规格为1kg,标价**元,有效期至18/05/2025;(2)外包装标示Caprilac品牌的Goat Milk奶粉,数量为1袋,规格为1kg,标价**元,有效期至22/08/2025,上述奶粉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等信息。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报经局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上述涉案奶粉予以扣押,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以消费者的名义在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海拍客”平台上购买了Maxigenes品牌的Full Cream奶粉,购进数量为6瓶,规格为1kg/瓶,购进总金额为**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22日以消费者的名义在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海拍客”平台上购买了Caprilac品牌的Goat Milk奶粉,购进数量为2袋,规格为1kg/袋,购进总金额为**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奶粉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报关单据、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单、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材料。

上述奶粉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将其用于自己亲人食用。当事人因管理不到位将上述剩余的1瓶Full Cream奶粉和1袋Goat Milk奶粉摆放在店内货架上进行对外销售,Full Cream奶粉标注售价为**元,Goat Milk奶粉标注售价为**元。至案发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涉案奶粉尚未售出,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清上述产品是否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及产品照片8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外观和事实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过程、数量、进销货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主体经营资格;

4.当事人案发后提供的涉案进口奶粉购进订单信息、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复印件共5张,证明:当事人涉案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来源、购进情况等信息;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4〕ZX003号)、《财物清单》(NO:0000200号)及涉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证明:本局依法扣押涉案产品的过程和事实,及涉案产品数量、特征;

6.《责令改正通知书》(泉台管市监责改〔2024〕ZX010号),证明:案发时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7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ZX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证照、未索取留存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的行为,并作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裁量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Full Cream奶粉1瓶和Goat Milk奶粉1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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