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时间:2024-07-19 17:17 浏览量:
 
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4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和客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和客隆超市 92350521MA30PJHU43 蒋铁军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1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4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和客隆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PJHU43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朝盛街368-3号

经营者:蒋铁军

身份证号码:******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朝盛街368-3号的泉州台商投资区和客隆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处于经营状态。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米洛济琪玛酥(葱香味),生产商:宁德天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1106,保质期6个月,共计3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涉案食品是当事人2023年12月15日从惠安县涂寨镇乐宝宝食品商行采购的,于2023年12月24日验收入库,共购进5包,购进价格为**元,销售价格为**元,有查验供货商资质及索证索票,但未查验该涉案食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涉案食品入库后分别于2024年1月19日、2024年5月12日各销售1包,既当事人在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有售出1包。故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过程、数量、进销货价格等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证照、进货票据等,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

5.销售记录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入库及具体销售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4〕第B176号)和《财物清单》(第B1164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延强2024〕B106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B1242号),证明: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食品、延长扣押期限以及涉案食品的品名、数量、规格等;

7.涉案食品共计1种3包,证明: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客观存在及数量、外观特征;

8.案管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

2024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 〔2024〕B4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一)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及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二)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7元,且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0,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  

当事人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