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时间:2024-07-16 10:19 浏览量:
 
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1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陈石豆腐店无证从事豆制品加工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陈石豆腐店 92350521MABX96UB3H 石定权 无证从事豆制品加工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罚款10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08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1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陈石豆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BX96UB3H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紫阳872号

经营者:石定权

身份证号码:******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村紫阳872号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陈石豆腐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石定权在场配合,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豆制品生产工作。该店无法提供《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当事人在东园镇阳光村紫阳872号开设豆制品小作坊,开始从事豆制品加工,生产经营期间,当事人未雇佣其他人员,仅当事人1人从事豆制品加工,当事人主要从事豆腐加工经营活动,加工好后以每板豆腐**元批发给路边摊贩。当事人经营场所分为两个部分,面积120平方米,其中,加工房面积约50多平方米,库房面积约70平方米。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未办理《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生产经营期间没有建立台账,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因未办理《营业执照》、《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于2022年9月26日已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豆制品加工小作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豆制品加工小作坊的事实及当事人生产经营豆腐小作坊的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现场情况;

5.处罚信息公示截图,证明: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已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DY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只有1人,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其生产的豆腐属于首批泉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当事人开设的豆制品加工店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当事人在未取得《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擅自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停止加工经营活动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JSP-17从轻情节的裁量幅度,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无证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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