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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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化妆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2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臻森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臻森化妆品店 92350521MA355URWXH 黄桂森 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警告;罚款14000元;没收涉案特殊化妆品、没收涉案普通化妆品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9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232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臻森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55URWXH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亚艺街3888号宝龙广场M1-F2-038号店铺

经营者:黄桂森

身份证号码:******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后海村亚艺街3888号宝龙广场M1-F2-038号店铺的泉州台商投资区臻森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有8种化妆品,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材料、合格证明材料等。涉案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1.进口控色霜,生产方:广州藏名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00506,限期使用日期及批号:F01638C12/20260611,共1盒;2.美肌焕颜精华液,标有E0112BC26/20260408,无中文标签,共1盒;3.徒手祛斑膏,一面标签显示生产企业:广州超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20218059,粤卫消证字[2021]-01-第8059号,另一面标签显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娜艾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64,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85416,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30206/20260205,1盒;4.靓颜控色霜,一面标签显示生产方:广州樱娜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66,另一面标签显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娜艾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64,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85416,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30206/20260205,共1盒;5.草本暖养泥膏,泉州市汝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7179374,深圳颜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共1盒;6.断黑液,配方编号:SYS0007,共4瓶;7.修复抗敏原液,配方编号:2019111301B,共4瓶;8.FGF细胞修复因子,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6日,共4瓶。执法人员经报领导批准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上述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涉案化妆品均为当事人经营者通过微信上的朋友购进,尚未支付费用,当事人经营者也未向其朋友索要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材料、合格证明材料等。涉案化妆品“徒手祛斑膏”,用于祛斑,属于特殊化妆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化妆品数据查询未能查询到该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信息。其他7种涉案化妆品未标称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或者宣称新功效,属于普通化妆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化妆品数据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这7种涉案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因涉案化妆品无标价,当事人称其在试用阶段,至案发时无售出,且涉案化妆品非正规产品,在市场上无价格参考,故难以计算货值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及现场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的时间、数量、价格及对涉案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客观存在;

3.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现场照片、录像,证明涉案化妆品的产品信息和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化妆品过程;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4〕B17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B116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延强2024〕B105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B124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解强2024〕B11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B1243号)各1,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化妆品、延长扣押期限、解除扣押以及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等;

6.涉案化妆品,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涉案化妆品的数量和外观;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nmpa.gov.cn)查询结果的截图,证明涉案化妆品均为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的事实客观存在;

8.案管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因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违法。

本局于2024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B4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涉案化妆品“徒手祛斑膏属于特殊化妆品,其他涉案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和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涉案化妆品数量少且未进行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涉案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涉案特殊化妆品。

(三)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涉案普通化妆品。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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