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91号 |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锦轻食杂店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锦轻食杂店 | 92350521MA2YY82Q40 | 王锦轻 |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处2000元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7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24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91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锦轻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Y82Q40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大路边86号
经营者:王锦轻
身份证号码:***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大路边86号的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锦轻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对外经营,当事人经营者王锦轻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柜台上的维他星牌椰子汁(产品批号:20240224,净含量:1L),经查询当事人的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该批次记录未上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向佛山至顺有限公司购进50件维他星牌椰子汁(产品批号:20240224,净含量:1L)。至案发时,当事人因自身管理问题,未按要求及时将上述采购的椰子汁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案发后,当事人将涉案批次维他星牌椰子汁的相关信息补录进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我局已于2023年2月16日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当罚〔2023〕D136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予以警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和身份信息;
5.涉案维他星牌椰子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各1份,证明涉案维他星牌椰子汁系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涉案维他星牌椰子汁的情况;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已被我局予以警告;
7.《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截屏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4年6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DY0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采购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处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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