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综执 林罚决字[2024]第7号
被处罚人:蔡*彬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88年11月12日
身份证号码:350521198811******
住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村塘园289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泉州台商投资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1年至今在张坂镇后边村西帽山矿区矿区二期周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后边村000林班00大班805小班;000林班01大班120小班;000林班02大班020、100小班内)在承包工程过程中为了施工便利,擅自在6块林地(4个小班界)上放置移动房、土方车等,造成林木毁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72亩(3145㎡),被改变用途林地类型为一般商品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占用林地位置示意图、城镇开发边界关系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裁量档次:一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2024年11月16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罚款人民币共捌万肆仟肆佰壹拾元(¥84410.00)。
限你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交纳罚款时,请先到本机关开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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