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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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56号 福建千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福建千业食品有限公司 91350521310611739W 阮斌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
2.罚款人民币53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13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56号

 

当事人:福建千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0611739W

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355号

法定代表人:阮斌

身份证:******

2023年5月26日,我局收到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福建千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千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油牛角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9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6月8日予以立案。

2023年6月8日,我局收到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福建千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千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麦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9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3年7月7日我局收到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论,同日将此案进行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福建千翔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于2023年04月09日委托福建千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48件黄油牛角包,于2023年04月11日验收48件,查验了该批次产品的投配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并销往经销商张家港市锦丰青草巷明洁副食商行。该经销商又将该批产品2件发往江阴市华士王振皓副食超市。该批面包每件售价**元,共销售了1920元。2023年5月8日该批产品在流通领域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阴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委托福建千翔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生产了73件全麦面包,于2023年04月21日全部销往经销商淮安市国峰副食品商行,后由经销商销售1件给宝应县家家福超市。该批面包每件**元,共销售了2920元。2023年5月10日该批产品在流通领域经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宝应县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当事人委托的生产商提出异议及听证质疑后,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9日来函称,已责成宝应县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程序撤回报告。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共***元,违法所得共1920元。

另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食品召回工作,并对生产现场、工艺流程、物流仓储等进行排查并整改。因涉案食品距离售出时间较长,无产品被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格;

2.授权委托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配合我局调查的事实;

3.检验报告(No:2023SPJD1306)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黄油牛角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9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20230529)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现场情况以及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5.询问笔录1份,涉案食品的产品验收通知单、销售单、产品情况说明、委托协议、生产过程记录等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并进行销售的黄油牛角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9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7.黄油牛角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9日)批次相关食品召回材料、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并开展食品风险调研分析与整治。

8.检验报告(JATF23063300-03),证明该批黄油牛角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9日)留样产品菌落总数经抽检合格。

9.协查函及相关复函,证明黄油牛角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9日)非仓储环节储存不当造成菌落总数超标。

10.检验报告(No:(2023)BYJFC-JC1017)与抽样单(XBJ23321023280731113)及相关送达回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审核结论》(No:202301)、现场笔录(20230613)、现场检查照片1张、《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审核结果的函》,证明全麦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04月19日)核查处置过程及撤回检验报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为本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经出证人确认,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2024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告〔2024〕张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规定,当事人作为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黄油牛角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反映,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的适用条件,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条款从轻情节进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

2.罚款人民币5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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