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时间:2024-04-28 16:09 浏览量:
 
2024年4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2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49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万佳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的草丽鱼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万佳生鲜超市 92350521MA8UB4A547 彭斌 销售不合格的草丽鱼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处50000元罚款。 自动履行,15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18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4〕149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万佳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8UB4A547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玉坂村杏秀路963号

经营者:彭斌

身份证号码:******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本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在售的草丽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草丽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21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4.15μg/kg)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编号为No:(2022)XHY-G2965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草丽鱼,配合检查人员称该批次草丽鱼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9日,本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售的草丽鱼进行抽检,现场抽样基数12斤,当事人称其在售的草丽鱼是2022年5月21日向晋江市池店镇渔溪水产品行购进。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至6月9日期间购进多批次草丽鱼,但仅能够提供数量6.3斤草丽鱼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其他批次草丽鱼的进货票据、供货商执照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证明涉案抽样基数12斤草丽鱼的来源。至案发时,该批次草丽鱼除抽样数量3.875斤外,剩余8.125斤已全部售出。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在超市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进行召回,因距离售出时间较长,尚无召回。该批次草丽鱼售价为每斤**元,销售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20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的草丽鱼的违法事实、过程、数量、销售单价及货值金额等信息以及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4.商品召回报告张贴照片、商品不合格整改报告,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开展检验不合格批次草丽鱼召回及整改情况;

5.案件线索接收登记表、《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No:2022)XHY-G29652)、《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晋市监协复[2022]185号)》,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草丽鱼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未能如实证明购进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024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4〕DY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一)当事人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草丽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草丽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二)当事人购进草丽鱼未对供货商索取并留存相关票据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案发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对不合格的草丽鱼进行召回,社会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草丽鱼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草丽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

2.处50000元罚款。

(二)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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