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陈建国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村坝上陈369号之一
你做为中城鼎(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司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亚艺街-东纬1路)给水管道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亚艺街-东纬1路)给水管道工程施工评标报告
3、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亚艺街-东纬1路)给水管道工程中标通知书
4、关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亚艺街-东纬1路)给水管道工程施工两份投标文件雷同的函
5、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或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硬件信息
6、MAC地址预警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 年版)》G101.53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玖圆伍角陆分。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开户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内,依法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202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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