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时间:2023-05-26 16:53 浏览量:
 
2023年5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8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鲜达水果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冻食品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鲜达水果店 92350521MA33JPRP3E 高汉侠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冻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如下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8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鲜达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3JPRP3E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百雁街101-2号

经营者:高汉侠

身份证号码:******

2023年3月14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对外营业,经营者高汉侠不在现场,现场由该店店长***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3JPRP3E),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5400040998),有效期至2025年3月16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现场在当事人货柜上发现在售的10(拾)盒韭菜猪肉馅冷冻水饺及4(肆)盒玉米猪肉馅冷冻水饺,其中1.韭菜猪肉馅冷冻水饺的外包装上标示:韭菜猪肉馅,材料:韭菜、腿肉,生产日期:年 月 日,储存方式:冷冻90日,条码:888880000024,单价:**元;2.玉米猪肉馅冷冻水饺的外包装上标示:玉米猪肉馅,材料:玉米、黑木耳、洋葱、腿肉,生产日期:年 月 日,储存方式:冷冻90日,条码:888880000022,单价:***元。现场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冷冻水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BWTU970H),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编号:YB23505050009256,备案日期:2022年8月11日)及商品销售清单(日期:2月24日,商品名称:果蔬水饺,数量:20)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对上述涉案冷冻水饺14(拾肆) 盒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八)项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泉州泉港宇皓玥便利店购进涉案冷冻水饺(果蔬水饺)20盒,进价每盒**元,涉案两种冷冻水饺(果蔬水饺)的外包装上标示: 1.韭菜猪肉馅,材料:韭菜、腿肉,生产日期:年 月 日,储存方式:冷冻90日,条码:888880000024,单价:**元;2.玉米猪肉馅冷冻水饺的外包装上标示:玉米猪肉馅,材料:玉米、黑木耳、洋葱、腿肉,生产日期:年 月 日,储存方式:冷冻90日,条码:888880000022,单价:**元。上述食品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至案发时,涉案冷冻水饺(玉米猪肉馅)已对外销售6盒,每盒单价**元。综上,当事人经营涉案冷冻水饺的货值金额共计480元,违法所得合计144元。当事人提供了泉州泉港宇皓玥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销售清单,但该销售清单仅有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无供货商信息或签名。2023年4月21日,我局发函请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确认涉案冷冻水饺的供货商是否确为泉州泉港宇皓玥便利店。2023年4月26日,我局收到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称:通过地址无法与泉州泉港宇皓玥便利店取得联系,现场发现该地址的店招是美甲店,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泉州泉港宇皓玥便利店经营者,其本人称人在外地,该店已歇业许久。对于销售涉案冷冻水饺给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鲜达水果店一事,经营者持否定态度,由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该经营者联系,且多次电话联系经营者,其本人拒绝到场配合,已将泉州泉港宇皓玥便利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505400040998,有效期至2025年3月16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022年3月疫情暴发后,当事人开始从事经营冷冻食品,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变更许可事项增加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并于2023年4月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冻食品及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的事实及现场检查程序的合法性;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冷冻食品的时间、购销价格、数量,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涉案冷冻食品的外包装、标价等情况和当事人经营涉案冷冻食品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冷冻食品过程

5.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冻食品及经营涉案冷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3〕ZX007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3014号)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延强2023〕ZX002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延长扣押期限及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

7.涉案冷冻水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商品销售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留存供货商证照及进货票据的事实客观存在 ;

8.涉案冷冻食品,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冷冻食品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涉案冷冻食品的数量和食品标签内容;

9.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

10.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函核实涉案冷冻食品供货商的情况。

2023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ZX0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冷冻食品标签上未标示生产日期、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涉案冷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冷冻食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许可事项,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件处理上能够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初次违法,尚未接到有关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情形,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冷冻食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拾盒韭菜猪肉馅冷冻水饺及肆盒玉米猪肉馅冷冻水饺(已先行处置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人民币;

3.罚款5000元人民币。

(二)对当事人经营涉案冷冻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三)对当事人经营冷冻食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