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时间:2023-05-18 09:41 浏览量:
 
2023年5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二)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5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小龙酒行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小龙酒行 92350521MA34QJU27D 陆梅艳 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如下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小龙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4QJU27D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仑前村仑前339号

经营者:陆梅艳

身份证号码:******

2023年2月17日,本局收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泉公台(张坂)移字〔2023〕00009号】,认为张坂镇仑前农贸市场的**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达追诉标准,须行政处罚。2023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张坂仑前农贸市场的**进行调查,经核查**系当事人经营者陆梅艳的丈夫,两人共同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小龙酒行,**购买海马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海马酒(1罐、25斤装玻璃罐、内有42尾海马)及海马干4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2019年当事人经营者陆梅艳的丈夫**在泉州丰泽区东海街道浔埔码头向渔民(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购买海马干,共购进46尾,购进价格每尾**元不等。当事人将涉案42尾海马干泡成海马酒(25斤装玻璃罐)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售价每斤**元,其余4尾海马干放置在经营场所用于直接销售,售价每只**元。

2021年11月25日,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马为辐鳍亚纲(ACTINOPTERI)海龙鱼目(SYNGNATHIFORMES)海龙鱼科(Syngnathidae)海马属(Hippocampus)物种(非克氏海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估算总值为690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涉案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海马的价值为6900元,违法经营额为259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及其丈夫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及其丈夫身份信息

3.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4.《移送案件通知书》【泉公台(张坂)移字〔2023〕00009号】、调查结论及移送案件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及涉案海马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

5. 涉案海马酒1罐(25斤装玻璃罐、内有42尾海马、每只长约7-8厘米)、海马干制品4尾,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海马干制品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涉案海马干的数量和外观

2023年5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ZX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请求。

涉案海马经鉴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当事人销售涉案海马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 没收涉案海马酒及海马干制品;

2. 罚款13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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