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1号 | 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 91350521MA31U3PG55 | 郑长华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如下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5月16日 | |
2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2号 | 福建惠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福建惠友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503MA34JPC71H | 曾建益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如下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6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5月16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1号
当事人: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U3PG55
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滨湖南路912号中熙产业园三期10号厂房第三至第五层
负责人:郑长华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生产的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在流通领域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9日,我局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生产的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在流通领域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到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的库存。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并开展食品风险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上级交办的复检不合格案件线索,线索显示福建省五谷丰登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生产的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和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复检结果均为:复检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生产了150盒咸沙拉面包,入库150盒。于2022年8月6日出库3盒,作为留样样品;于2022年8月15日出库100盒,全部销往晋江博世商贸;于2022年10月3日出库40盒,全部销往晋江博世商贸;剩余的7盒,由于量少且接近保质期,于2022年10月5日送给员工。2022年9月5日,该批面包在流通领域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面包每盒销售价格**元,共销售了**元。
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生产了150盒芝士餐包,入库150盒。于2022年8月6日出库3盒,作为留样样品;于2022年8月15日出库100盒,全部销往晋江博世商贸;于2022年10月3日出库40盒,全部销往晋江博世商贸;剩余的7盒,由于量少且接近保质期,于2022年10月5日送给员工。2022年9月5日,该批面包在流通领域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面包每盒销售价格**元,共销售了**元。
对于上述2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过氧化值项目检验结果存在异议,于2022年10月14日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的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和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复检均为:复检不合格。
对于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有开展食品召回,由于生产量少等原因,经联系经销商召回,共召回5盒该批次咸沙拉面包及7盒该批次芝士餐包,由经销商就地销毁。
综上,当事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共900元,违法所得共8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2022)XHY-G44039)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检验报告(No:(2022)XHY-G44038)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A112101536)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A112101537)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现场情况以及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及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7.涉案食品的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单等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各2份,证明: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等情况;
8.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及现场情况;
9.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事宜的相关情况;
10.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11.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12.食品召回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
13.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有开展食品风险排查分析与整治。
以上证据为本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经出证人确认,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2023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张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生产的咸沙拉面包(生产日期:2022-08-06)和芝士餐包(生产日期:2022-08-06)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具体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本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条款从轻情节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人民币55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张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52号
当事人:福建惠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4JPC71H
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下宫村下宫355-2号中熙产业园二期12号5层
法定代表人:曾建益
身份证号码:******
2022年9月26日,我局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福建惠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饼(南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1日),在流通领域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到福建惠友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南瓜饼(南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1日)的库存,执法人员查阅并复印了上述批次南瓜饼(南瓜味)的生产销售记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并开展食品风险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处置系统填报复检报告及复检状态:复检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生产了85盒南瓜饼(南瓜味)(每盒230g),于2022年7月11日出库13盒用于留样及内部检验,于2022年7月15日出库72盒,以每件(1件24盒)**元,分别销往广东省东莞市1件,销往江西省九江市1件,销往江西省南昌市1件,共销售3件(72盒),销售金额**元。
福建惠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瓜饼(南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1日),于2022年8月4日在流通领域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复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食品召回及食品风险问题排查整治工作。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委托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到当事人公司对南瓜饼(南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1日)的留样样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当事人排查出涉案批次南瓜饼的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造成暴晒时间过长,引起酸价项目超标。
综上,当事人生产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南瓜饼货值金额共253.2元,违法所得共21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SC10103220148258JD1)及抽样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南瓜饼(南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1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检验报告(NO:S22090971)1份,证明:涉案批次南瓜饼(南瓜味)经复检,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现场情况以及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南瓜饼(南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11日)经抽样检验及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的事实及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5.涉案批次食品的投料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单等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等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及现场情况;
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8.授权委托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林树强配合我局调查事实及授权事项;
9.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10.食品召回材料及整改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及风险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1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JC2022S0906025)及抽样单各1份,证明:涉案批次南瓜饼(南瓜味)的留样样品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的事实;
12.证明材料1份,证明:涉案批次南瓜饼的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故障,造成暴晒时间过长。
以上证据为本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经出证人确认,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2023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张3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生产的南瓜饼(南瓜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本案货值金额仅二百多,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条款从轻情节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4.5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张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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