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39号 | 泉州市兴源购物商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裹衣花生案 | 泉州市兴源购物商场 | 91350521MA31YF4H45 | 黄剑峰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予以如下处罚: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7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25日 |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第39号
当事人:泉州市兴源购物商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YF4H45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东园街嘉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剑峰
身份证号码:***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在售的裹衣花生(生产日期:2022-06-01,商标:老兄弟的零售+艾食妮+图形)进行抽检。2022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No:(2022)GHY-D36861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销售的裹衣花生(海苔味,生产日期:2022-06-01,规格:300克/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项目(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84)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表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现场发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裹衣花生2罐。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上述裹衣花生,开具文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责令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裹衣花生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购进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单。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5日,当事人以**元/罐的价格向泉州市丰泽老兄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8罐涉案裹衣花生,购进金额**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裹衣花生查验了供货商泉州市丰泽老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提供了购进单据。涉案裹衣花生销售价格为**元/罐,售出4罐,12罐用于抽样检验,剩余2罐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的裹衣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以内,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向消费者召回已售的涉案裹衣花生。截至今日,尚未有涉案裹衣花生召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20.8元,违法所得22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和受托人的受托权限;
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和扣押等程序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裹衣花生的违法事实;
5.涉案裹衣花生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进单据、检验报告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6.《召回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整改报告》,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开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裹衣花生召回及整改工作;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照片、编号为No:(2022)GHY-D3686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裹衣花生的违法事实;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3份,证明我局依法扣押涉案裹衣花生;
9.涉案裹衣花生,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2023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D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裹衣花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2罐裹衣花生。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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