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波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2226198302******
地 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7日驾驶闽C35454重型自卸货车从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翔鹰安置房项目工地运输渣土至张坂镇天九项目工地,因未密封运输造成规划海灵大道中熙产业园路段路面遗撒的行为,违反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泉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罚款项目编码:7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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