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委振兴办〔2024〕7号
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扶贫开发成果巩固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泉州台商投资区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打造城乡融合发展泉州样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泉台委振兴组〔2024〕4号),支持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加强和规范示范创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现行法律法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区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是指2023年-2027年,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每年公布的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2024年-2028年评估认定期,经省级每年组织认定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乡村振兴示范村”。
第四条 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区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以及有关乡镇、村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具体负责做好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以及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按规定及时审批拨付示范创建资金,并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村两级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乡镇财政所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实施
第十条 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实施、验收:
(一)申报。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负责组织乡镇、村提前谋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对象每年上半年向所在乡镇提出示范建设项目申请,并由乡镇进行审核。项目申报要以推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注重财政扶持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筹资投劳的积极性;要注重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村集体不得新增债务用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以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为借口巧立名目,变相向农民要钱要物,乱摊派、乱集资,增加农民负担;要注重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群众满意。
(二)审核。各乡镇负责对示范创建对象申报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区党工委振兴办审批。
(三)审批。区党工委振兴办对各乡镇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评估,审批建设项目和资金补助方案,报区党工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四)实施。示范建设项目由乡镇或村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的预决算、审价、招投标、财务审核、筹资筹劳、质量监督、安全、民主管理、建后管护等工作。
(五)验收。项目完工后,各乡镇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成员应由乡镇分管领导,以及镇、村相关人员组成。各乡镇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验收,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其他。实施项目的工程预算审核、结算审核,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台管〔2017〕11号)《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补充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7〕4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建安造价200万(含)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与金融事业服务中心进行评审;工程建安造价200-50万(含)的项目或未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或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预算价的结算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工程建安造价50万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研究,根据各示范创建对象项目库建设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党工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创建期内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主义,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区级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的项目对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对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力度大、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筹集社会资金多的创建村,在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由乡镇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提出拟实施项目,经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审核,报区党工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区级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原则上一年内完成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和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
(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四)改善提升人居环境;
(五)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
(六)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
(七)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第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示范创建资金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和使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八条 实施项目可从区级配套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用,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在相关乡镇或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要指导督促乡镇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乡镇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对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示范村级项目专户,资金由区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至乡镇,乡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支付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项目所在乡镇要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乡镇、村,在以后年度少安排或不安排示范创建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报经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同意。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和有关部门、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台管财〔2020〕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党工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解释。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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