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3-12 13:15 浏览量:
 

泉台管财〔202144

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1〕1号)、《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农2021〕48号)等文件,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原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印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泉台管财〔2018〕145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                  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一)本规定所称区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资金来源区级财政预算,用于加快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村(村经营性收入低于20万/年经济发展;改善提升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提高低收入农户(原市定区定脱贫户、“一键报贫”监测发现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一般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二)区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持财政投入政策总体稳定。区扶贫部门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把资金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惠及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村和低收入农户,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区财政部门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区扶贫部门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区扶贫部门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区财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和绩效目标,严格支出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按重点支出方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创收等到村项目;住房条件改善提升、慰问低收入农户、应急救助、医疗保险等到人到户项目,以及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任务。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产业发展项目

1)补助对象: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带贫减贫经营主体,包括直接实施带贫减贫、开展消费扶贫兜底的农业生产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及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等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到乡到村带户项目。

2)补助标准:乡镇、村级项目原则上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60%,乡镇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村级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低收入农户项目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6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带贫减贫经营主体按每带动一户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或就业达半年以上补助不高于5000元,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带贫减贫经营主体开展消费扶贫兜底1万元以上,按不高于兜底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3)补助范围: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销售流通等农业新业态。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补助对象: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低收入村。

2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的6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范围: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920日前可完工的道路提级改造、护坡护堤、安全饮水、路灯照明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

3.村集体经济创收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村集体经济低收入村。

2)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低收入村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60%,每个村集体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补助范围:盘活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办公用房、旧厂房、旧仓库、旧校舍等存量资源的项目;村集体“四荒地”整理开发,土地复垦开发,发展特色产品的项目;以村集体资金投资本辖区范围内中心集镇店面、写字楼、厂房等固定资产,购买优质国企股权;采取“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行业协会”的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营销等服务的项目;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可以实现村财创收的项目。不得用于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等支出。

4.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

2)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投入的80%,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3)补助范围:室内地板水泥硬化、室内墙面粉刷、房屋围墙翻建加固、安装扶梯、房屋防渗防漏、改水改厕、安装加固门窗、通讯通电、修建出行简易便道等。

5.低收入农户扶贫救助医疗保险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

2)补助标准:医保用药范围内100%报销,非医保用药部分赔付比例为5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报销补助8万元。

3)补助范围:住院费用。

6.低收入农户应急救助项目

1)救助对象:低收入农户。

2)救助标准:实际损失在扣除医疗保障、民政临时救助、教育资助、保险理赔等相关报销(救助、资助、赔付)后,按一定比例予以救助,封顶不超过5万元。

3)救助范围: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五)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村级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费用、楼堂馆所或办公场所建设、偿还债务、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及其他与扶贫无关的支出。

二、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一)评议公示。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村委会申报相关项目时,须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将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按规定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贫困户申报相关项目时,由所在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二)项目申报。区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及筛选工作,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各乡镇按各个类型项目的具体要求提供完整的相关项目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核安排。各乡镇要及时汇总并认真审核各村委会申报的项目,经乡镇政府审定后报区扶贫部门审批,区扶贫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各乡镇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30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或低收入农户。各类扶贫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从财政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项目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区扶贫部门按规定程序建立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由村级主导投资并负责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村级自行组织招标或发包的扶贫开发项目,应当遵循集体研究、村务公开、竞标择优、有资质机构核价的原则进行工程承发包。各乡镇要加强对村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造价编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把项目工程审核关,确保项目工程预算书、承建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齐全。

(五)项目验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不得对项目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确保专款专用和按计划实施项目。项目所在乡镇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扶贫资金投入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需经乡镇级验收,20万元以上需经区级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先自行验收,再向乡镇政府、区扶贫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项目验收。区扶贫部门会同所在乡镇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规范资金管理。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不得挤占、挪用、借用。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实行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对于资金分配结果,区镇两级要在资金拨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二)实行全程绩效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42号),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拨付方式,严控现金支出。财政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补助到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不得提现结算。

(四)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区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依法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担。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1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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