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82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3-05-24 09:43 浏览量:

黄小红等4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恢复村民小组长薪资请求》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村委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小组长的薪酬待遇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再次感谢您们提出的宝贵意见以及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分管领导:庄奎鸿  

经办人员:张旭

联系电话:27398827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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