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4-11-13 11:27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率 大致时间安排
1 道路运输企业 对道路客运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道路客运企业 二中队 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全年
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二中队 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全年
对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公路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二中队 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全年
对道路普通货运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二中队 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全年
2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对货运服务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公路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货运服务业 二中队 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不少于4家。 全年
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机动车维修行业 二中队 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0家。 全年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公路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二中队 现场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全年
3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 二中队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每季度抽查1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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