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五) |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94号 | 泉州得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泉州得民食品有限公司 | 91350521310658035A | 黄奕义 |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8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29日 |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94号
当事人:泉州得民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10658035A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中熙产业园1号厂房(张坂镇)
经营者:黄奕义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1月4日我局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泉州得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芒果糕(蜜饯)(生产日期:2022-08-21),在流通领域经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抽检,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柠檬黄+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0日到泉州得民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原味芒果糕(蜜饯)(生产日期:2022-08-21)的库存。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并开展食品风险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泉州得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1日生产入库了320盒原味芒果糕(蜜饯),于2022年8月26日出库320盒原味芒果糕(蜜饯),每盒45g,每盒销售价格**元,全部销给湖南左凯,共销售了**元。该批原味芒果糕(蜜饯)于2022年10月10日在流通领域经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抽检,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柠檬黄+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于上述抽样检验结果,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3年6月9日召开食品安全专家论证会,经论证评估,专家组认为涉案上述批次原味芒果糕(蜜饯)不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对于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开展食品召回,由于生产量少等原因,共召回0盒。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共288元,违法所得共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XC22431221570813416)及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芒果糕(蜜饯)(生产日期:2022-08-21)经抽样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柠檬黄+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现场情况以及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芒果糕(蜜饯)(生产日期:2022-08-21)及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
4.涉案食品的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生产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产品销售台账、订货单、出厂检验报告、原料进货查验材料等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批次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等情况;
5.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及现场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7.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信息;
8.食品召回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工作;
9.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有开展食品风险排查分析与整治。
10.关于涉案原味芒果糕(蜜饯)(着色剂)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情形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上述批次原味芒果糕(蜜饯)不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3年8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张3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芒果糕(蜜饯)(生产日期:2022-08-21)经抽样检验,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柠檬黄+日落黄),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本案货值小,货值金额仅288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条款从轻情节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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