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时间:2023-09-04 17:26 浏览量:
 
2023年8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备注
1 食品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93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三带二杂货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三带二杂货店 92350521MA3243YG1X 庄小玲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如下处罚:     1.没收4包涉案麦片,
2.罚款5000元。
自动履行,15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8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93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三带二杂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43YG1X

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埭庄663

经营者:庄小玲

身份证号码:******

2023年5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埭庄663号的泉州台商投资区三带二杂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4(肆)包麦片未标识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4(肆)包麦片予以扣押并开具文书给当事人。同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延长扣押上述4(肆)包麦片30日。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以**元每包价格从深圳市平记共展贸易有限公司购进4(肆)包麦片,麦片外包装均未标识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者将4(肆)包麦片放置于货架上销售,销售单价为**元每包。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涉案麦片货值金额为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强制2023DY567号)、财务清单(DY1204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延强2023DY186号)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泉台管市监解强2023DY188号),证明: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在售的4(肆)包麦片。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事实;

6.涉案麦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DY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麦片仅为4包,货值金额为120元,且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4包涉案麦片,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东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款,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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