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 | |||||||||||||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食品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80号 | 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头蠔干粥店安排未规范佩戴口罩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头蠔干粥店 | 92350521MA30NWKR3R | 王亚燕 | 安排未规范佩戴口罩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根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予以如下处罚:罚款50元。 | 自动履行,15天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1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25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80号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头蠔干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NWKR3R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法庭路芳源厂边
经营者:王亚燕
身份证号码:******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园镇东园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头蠔干粥店进行检查,现场该店从业人员***在厨房作业时未佩戴口罩,经责令改正后,仍未佩戴口罩。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505400030438,经营者:王亚燕,经营场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法庭路芳源厂边,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4年05月12日。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园镇东园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头蠔干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在厨房作业时未佩戴口罩,责令***立即改正。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从业人员***在厨房作业时仍未佩戴口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餐饮服务人员未佩戴口罩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餐饮服务人员因未佩戴口罩已被我局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2023〕DY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餐饮服务人员在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50元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东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款,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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