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
为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号)和《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养老领域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民养老〔2020〕2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领域福彩公益金(以下简称“养老领域公益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核定、区民生保障局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养老服务的各级彩票公益金。
第二条 养老领域公益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局综合科负责汇总审核年度公益金预算、指导养老服务股建立养老领域公益金项目库汇总上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开展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
第五条 养老服务股负责养老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设立、规划及预算申请。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养老领域公益金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项目预算执行、进行财务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拟订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区民生保障局承担市级补助区养老领域公益金在本地区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市级补助项目资金下达后,由区民生保障局按照市民政局确定的资金使用项目和金额,或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设置专项科专门核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程序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形成支出绩效,减少资金结余。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未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安排预算,对使用绩效低下的专项坚决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预计无法完成目标、执行明显滞后、不能满足拨款条件形成支出的项目,收回预算资金另行安排支出项目或扣减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区民生保障局定期组织对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并随机抽查若干乡镇、村。
第十七条 各乡镇民政办要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和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和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使用管理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利用公益金进行采购、用于行政经费、发放津补贴或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利用公益金开展营利活动。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各乡镇民政办、公益金使用单位要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养老领域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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