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须为政府明确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泉州台商投资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需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区民生保障局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一)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我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上六种就业困难对象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区民生保障局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零就业家庭: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具有我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也可以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和年限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的岗位补贴(随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而调整)。用人单位需按月先行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经区民生保障局核准后将专项补贴划拨到用人单位(该项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需提供申请季度相应工资发放凭证)。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照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公益性岗位退出
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重点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服务,实现退岗后再就业。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再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于长期未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经区民生保障局审核给予退出。
五、强化岗位管理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一是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所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均需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再上报区民生保障局;二是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强化相关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六、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区民生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虚设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及时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报和拨付流程等其他事项仍按《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台管办〔2017〕1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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