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办事指南
时间:2024-03-01 09:25 浏览量:

第一类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办理依据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泉州市人口计生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提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泉人口发〔2014〕20号)

  二、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符合提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女方满50周岁,男方满55周岁)。

  三、申报材料

  1.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必须提供);

  2.申请人及配偶、现存子女户口簿复印件(须提供首页、本人页、配偶和子女页);

  3.申请人及配偶、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本人、配偶和子女的);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必须提供);

  5.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

  6.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提供);

  7.收养登记证(根据情况提供);

  8.本人近照1寸彩色照片3张(必须提供);

  9.复杂情况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类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办理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5〕48号)

  二、奖励扶助对象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遵守计生政策的国有企业辞职、退职、开除人员,可作为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人员纳入奖励扶助。遵守计生政策的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下岗失业者。)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申报材料

  1.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必须提供);

  2.申请人及配偶、现存子女户口簿复印件(须提供首页、本人页、配偶和子女页) ;

  3.申请人及配偶、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本人、配偶和子女的)  ;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必须提供)   ;

  5.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必须提供)   ; 

  6.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提供);

  7.《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根据情况提供);

  8.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或文件(根据情况提供);

  9.收养登记证(根据情况提供);

  10.社保缴费清单(提供3年内清单);

  11.本人近照1寸彩色照片3张(必须提供);

  12.复杂情况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承办机构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五、发放标准

  1.每人每年2400元;

  2.属低保对象每人每年3600元(以民政部门提供的12月低保名单为准)。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享受年龄的前一年填表申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社区)、乡镇两级初审,区民生保障局复审。

  (三)发放:审核通过、公示无误后统一发放扶助资金。

  七、办理时限

  当年2月20日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705号商务运营中心11楼

  咨询电话:

  民生保障局卫健科: 27396695

  洛阳镇卫计窗口:87482900

  东园镇卫计窗口:87529310

  百崎乡卫计窗口:87556678

  张坂镇卫计窗口:87512019

  十、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 2739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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