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2年8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泽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工艺品400万件项目)
时间:2022-08-16 14:01 浏览量: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泽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工艺品400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281620228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泽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工艺品400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上塘村滨湖南路919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泽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厦门金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主要从事工艺品加工制造,生产规模为年产工艺品400万件,其中180万件/a采用喷塑工艺、180万件/a采用手工彩绘工艺、40万件采用喷墨印刷工艺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主要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外排废水应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并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项目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滤芯除尘+袋式除尘)应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项目调漆、彩绘、晾干、喷枪清洗、烘干、燃气废气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活性炭吸附)后外排,其中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废气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颗粒物、SO2NOx废气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喷墨印刷工序使用的油墨应满足《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表1中“喷墨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10%

项目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4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3、噪声环境:项目东侧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他侧厂界噪声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漆渣、废活性炭、废清洗溶剂、废滤芯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原料空桶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并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利用;喷塑柜定期清理的粉末涂料回用于生产;金属废料、尘渣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20窗口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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