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级政府预算
时间:2018-07-11 17:18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4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4个市级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7379号)、泉州台商投资区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泉州台商投资区脱贫攻坚工作要点的通知》(泉台脱贫组〔2018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印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精准救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台管环土〔2016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                  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201871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18711日印发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低于1万元/年,以下简称空壳村)、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5万元/年,以下简称薄弱村)、少数民族村,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区定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贫困线边缘低收入群众(以下简称低收入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逐步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扶贫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贫困户(低收入群众)精准救助项目专项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提高贫困户(低收入群众)医疗、社会保障水平(如购买新型农村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大病保险、医疗叠加保险等)、慰问贫困户等专项扶贫经费。

(三)区级财政根据年度脱贫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以及省、市补助资金配套要求,2018年预算安排350万元,以后每年度按照我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扶持重点结合泉州市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安排扶贫专项资金。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1.扶贫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一是从事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特色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等脱贫增收项目的贫困户和低收入群众;二是发展设施农业等特色农业、乡村生态旅游等休闲农业、特色手工业等生态工业、市场建设和村财创收项目(如村集体光伏发电、盘活旧厂房、旧仓库、旧校舍、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购置或投资店面、厂房、商品套房、银行股权、乡村振兴基金等)的空壳村、薄弱村、少数民族村。

村级集体组织产业发展项目和村财创收项目补助经费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贫困户和低收入群众脱贫增收项目,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只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2.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空壳村、薄弱村、少数民族村。重点支持道路提级改造、护坡护堤、饮水工程、照明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整治等,适当支持村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村民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补助资金根据项目规模、建设实际等情况确定补助额度,原则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4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等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3.贫困户(低收入群众)精准补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贫困户和低收入群众,救助范围为遭受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等致贫原因补助,以及贫困人口住房改善、子女升学补助等。补助项目由乡镇、村组织申报,区脱贫办审核,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补助资金。按《泉州台投资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施方案》执行。

5.其他专项扶贫经费严格控制在相关扶贫工作范围内使用。

6.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村级基本支出、办公场所建设、偿还债务以及与本规定第五条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二、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一)评议公示。村委会申报相关项目时,须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将扶贫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按规定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贫困户申报相关项目时,由所在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二)项目申请。各类扶贫项目由贫困户、低收入群众或薄弱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按各个类型项目的具体要求提供完整的相关项目资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核安排。乡镇政府在收到各村委会的项目申请后,乡镇农办(扶贫办)及时汇总并认真审核,经乡镇政府审定,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扶贫主管部门审批(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需由其审核后再报区扶贫主管部门)。区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各乡镇在收到扶贫资金30日内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或贫困户、低收入群众,其中:精准补助资金要将补助对象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情况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类扶贫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从财政年度预算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项目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由村级主导投资并负责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村级自行组织招标或发包的扶贫开发项目,应当遵循集体研究、村务公开、竞标择优、有资质机构核价的原则进行工程承发包。各乡镇要加强对村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造价编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把项目工程审核关,确保项目工程预算书、承建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齐全。

(五)项目验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不得对项目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确保专款专用和按计划实施项目。项目所在乡镇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扶贫资金投入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需经乡镇级验收,20万元以上需经区级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先自行验收,再向乡镇政府、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项目验收。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所在乡镇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规范资金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财政扶贫项目,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不得挤占、挪用、借用。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实行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报账的项目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供货商或项目实施单位),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应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实行打卡发放,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三)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区扶贫主管部门、财政局依法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现违纪违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本规定有效期至20201231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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