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2] 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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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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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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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泉州利辉鞋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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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MA2XPRFF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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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伟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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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儿童粘胶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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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人民币1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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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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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23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泉台管市监处罚〔2022〕30号
当事人名称:泉州利辉鞋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XPRFF95
住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正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伟标
身份证号码:******
2022年2月28日上午,我局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400210102704941,产品名称:儿童粘胶休闲鞋,经抽样检定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依法对位于洛阳镇正大工业园的泉州利辉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同批次儿童粘胶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1年8月21日,当事人生产了20双 “儿童休闲粘胶鞋”(型号:2137TTW8882),成本每双**元,并以**元/双销售给泉州君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儿童休闲粘胶鞋”(型号:2137TTW882,生产批号:2021.8.21)进行抽样检查,经抽检, “邻苯二甲酸脂”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儿童粘胶休闲鞋”(型号:2137TTW882)的事实客观存在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过程、证据调取等程序的合法性。
2.对当事人泉州利辉鞋业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儿童粘胶休闲鞋”(型号:2137TTW882)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及案件线索接收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童鞋经检验抽查不合格的案件线索来源。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及《检验报告》(编号:4400210102704941)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的事实。
6.涉案不合格儿童粘胶鞋出库单、生产成本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儿童粘胶鞋的销售情况以及成本。
7.责令整改通知书(泉台管市监责改[2022]437号)以及《整改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整改以及当事人案发后依规进行整改并提交报告的事实。2022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泉台管市监罚告 〔2022〕L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的儿童休闲粘胶鞋经检验“邻苯二甲酸脂”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罚款人民币1170元。
以上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所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以上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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