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某五金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7月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州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内有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正在操作使用。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5月6日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至检查时,仍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1月7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泉州市某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7月14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市某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配电箱(大门左侧处)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8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泉州某鑫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7月1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泉州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三台电梯维保公示卡最后显示的维保时间为2023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2023年7月的半月维保记录,同时,电梯维保公示记录显示2023年上半年存在4次超期维保的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整(¥2250.00)、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厦门某总建设有限公司未对某玺台(二期)工程5#楼屋面悬挑式脚手架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案
2023年7月2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执法人员到某玺台(二期)项目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厦门某总建设有限公司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开始搭设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9月15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厦门某总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总监理工程师夏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福建某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何某长期不在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对安全员杨某长期不未到岗履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五、泉州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2023年8月2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到泉州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5号楼三层实际使用单位泉州某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10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广东某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9月1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南北大道的某河城C地块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内21号楼电梯内维保公示卡上显示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广东某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七、泉州市某缘工贸有限公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案
2023年9月18日下午,区消防救援大队到泉州市某缘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在现场配合检查,发现将货物堆放在一楼楼梯通道,造成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现场责令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泉州市某缘工贸有限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八、泉州市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9月1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执法检查,使用管理单位为黄某,维保单位为泉州市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查阅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记录的最后一次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无2023年4月至9月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单。上述2部电梯均已超期未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12月20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的行政处罚。
九、谢某非法捕捞案
2023年9月20日上午,区执法机构联合张坂镇政府在台商投资区海域开展海上联合执法,现场发现一艘船号为闽晋渔0×××3的船舶在电拖作业。经查证,该船舶所有人谢某某为逃避监管,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同时还存在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当事船舶闽晋渔0×××3船舶所有人谢某某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北斗定位设备安装到位,同时对谢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拾伍元整(¥40055.00)的行政处罚。
十、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装饰材料商店存在生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3年9月2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辛某经营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装饰材料商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该商店负责人辛某在现场配合检查,发现一层、二层为经营场所,三层为住宿场所,存在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共用同一安全出口,且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采用相应防火分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4.3条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12月28日,向该商户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十一、福建省某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的仓库存在储存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到福建省某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的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租用的一栋2层建筑仓库:一层作为仓库使用,二层部分区域作为办公室使用,另一部分设置有员工宿舍(设有3个房间,住2人),存在储存场所与住宿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共用同一安全出口,且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采用相应防火分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2月18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十二、泉州市某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3年10月2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泉州市某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经营的某婆串串香火锅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0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十三、曾某涉嫌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按照规定配备机驾长、未履行船长安全职责、渔业船舶超载案。
2023年11月11日,闽泉台渔0×××9违规进入管控水域被台抓扣,2023年11月25日返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浮山码头。经查证,该船舶所有人曾某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2)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3)未履行船长安全职责;(4)渔业船舶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当事船舶闽泉台渔0×××9所有人曾某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北斗定位设备安装到位,并立即配备机驾长。同时对曾某某作出暂扣渔业船员证书2年,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四、黄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学堂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3年11月2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1月22日,向该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十五、泉州市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23年11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到泉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生产车间2条消防水带损坏,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12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六、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23年11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该场所存在烟感无法动作,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12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十七、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
2023年12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福建某建材有限公司东北侧混凝土渣未规范堆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六)类序号1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对该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叁佰元整(¥115300.00)的行政处罚。
十八、泉州某家居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12月2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十九、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工艺品厂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12月20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工艺品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区一楼室外切割区域旁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封闭安全出口案
2023年12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德龙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个安全出口被封闭,存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德龙超市存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佰元整(¥101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福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危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未落实巡查案
2024年1月15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项目监理单位福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落地式脚手架、模板支撑架危大工程施工未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3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G406.37款轻微情形的规定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二十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2024年1月1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福建某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现场抽查该场所1#厂房,发现该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车间,属人员密集场所)中后段进出口处使用的4具型号为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标称厂家为:广东某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某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出厂时间:2012年和2013年)符合XF95规定的报废要求和报废期限,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的规定,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泉台消限字〔2024〕第0005号)责令其于2024年1月25日前改正。1月26日到期复查,该单位逾期未改,存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福建某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江西省某安汽运集团云武汽运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2024年01月19日下午,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Y181线洛阳云庄村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云武汽运有限公司的赣C-BR***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石粉。经现场勘验,该车厢栏板尺寸为182CM,而该车登记证上标注的车厢边栏板高度为150CM,车厢栏板尺寸高度增高了32CM。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1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未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1月2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园娱乐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福建泉州某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园娱乐城聘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存在未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福建泉州某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消防违法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谢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4年1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杏秀路秀土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10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3瓶15公斤规格实瓶、空瓶7瓶)”的违法行为。1月26日,对该当事人立案调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2月2日,对该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执法人员对其存放的10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现场进行先行证据保存。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月27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陈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凤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4年1月3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月1日,向该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七、杨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某中心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4年1月31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月1日,向该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八、骆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案
2024年2月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杏秀路秀土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骆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在东园镇秀土村居住的房屋庭院东南角储存间存放了39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空瓶12瓶、实瓶27瓶(15公斤/瓶),气瓶总容积约1立方米〕用于销售(部分自己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3月7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六拾元整(¥60.00);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泉州市某恒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3月6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市某恒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十、杨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乡情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4年3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月12日,向该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一、李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雅诚餐饮店使用燃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2024年3月14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的餐饮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月19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二、胡某毁损燃气管道设施案
2024年3月25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四大队接到泉州台商投资区燃气有限公司关于台商投资区张经九路某宝龙燃气管道被损坏的报告。3月25日、3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四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城市管理科(市政)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对张坂镇张经九路福建某宝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旧厂区内毁损的燃气管道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4月26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41项一般档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三、泉州市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加工厂使用燃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2024年3月2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泉州市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加工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月28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四、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便利店遮挡消火栓案
2024年3月28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便利店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十五、骆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味香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4年4月9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骆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月10日,向该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六、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工艺品厂堵塞疏散通道案
2024年4月10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工艺品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十七、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厂遮挡消火栓案
2024年4月10日下午,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十八、泉州某泰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4月11日,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某泰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的规定,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十九、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铭鞋底厂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4月11日,百崎乡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铭鞋底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的规定,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十、泉州鲤城某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1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泉州鲤城某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洛江分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跨区经营,将瓶装燃气销售给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远小吃餐饮店”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5月8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版》第219项较轻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伍拾贰元伍角(¥752.50);3.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十一、泉州某耘文化有限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4月16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某耘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十二、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佛像厂安全出口堵塞案
2024年4月17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佛像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安全出口堵塞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树脂工艺厂疏散通道堵塞案
2024年4月17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树脂工艺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疏散通道堵塞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十四、泉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2024年4月1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检查人员到泉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提供的4名新聘驾驶员罗某、武某、何某、杜某驾驶员档案中无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材料,岗前培训试卷疑为同一人作答,笔迹相似,仅姓名签字不一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疑似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已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督促该公司限期整改完成,并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安全生产)第801006序号一般情节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十五、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加工厂遮挡消火栓案
2024年4月19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加工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十六、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佛雕厂遮挡消火栓案
2024年4月19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佛雕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十七、泉州某宝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4月24日,百崎乡执法人员到泉州某宝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的规定,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十八、某顺环保科技(泉州)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4月25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某顺环保科技(泉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十九、吴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某杰小吃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4年4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吴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月6日,向该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五十、杨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芳小吃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案
2024年5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月9日,向该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五十一、庄某(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记餐饮店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2024年5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庄某(泉州台商投资区某记餐饮店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51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实瓶22瓶(15公斤/瓶)、空瓶29瓶〕”的违法行为。5月8日,责令该当事人限期整改。5月16日,对该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5月30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五十二、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工艺厂遮挡消火栓案
2024年5月8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工艺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十三、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工艺厂遮挡消火栓案
2024年5月8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工艺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十四、泉州市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5月15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市某鑫装饰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十五、泉州市某美升木业商行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5月15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市某鑫装饰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十六、某美升木业商行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5月15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某美升木业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十七、福建泉州某罗蓝鞋服有限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4年5月16日,东园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某美升木业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园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十八、泉州某门窗加工厂生产车间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5月22日,洛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某门窗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车间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五十九、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厂遮挡消火栓案
2024年5月24日,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十、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加工厂安全疏散通道堵塞案
2024年5月24日上午,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木雕加工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堵塞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十一、泉州某航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盒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5月24日,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泉州某航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盒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的规定,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对该公司(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十二、肖某经营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金餐饮店使用燃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2024年6月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肖某经营的餐饮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6月4日,向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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