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12日
征集单位: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联系方式:0595-27398857
电子邮箱:ts27398857@163.copm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改稿)
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2024年12月12日
附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
发展的若干措施
(修改稿)
为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区发展,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影视精品创作
1.扶持剧本创作立项
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30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最高300万元。
2.奖励热映(播)影视作品
对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首轮播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电影在院线公映票房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500万元。电影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奖励最高10万元。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8万元奖励最高300万元;在央视八套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5万元奖励最高2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其他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2万元奖励最高80万元。
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短剧)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热播的,按照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的2%奖励最高200万元。
3.奖励获奖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影视剧组宣传城市名片
4.鼓励来区取景拍摄
影视剧组在我区开机连续拍摄(灯光、录音、服化道进场)超过5天,且在我区取景,正面宣传我区城市形象的,对在区拍摄期间所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群演劳务费用及道具、设备、场地租赁等费用,按所提供的正式发票及相应协议的10%予以补贴,单一剧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影视数字技术
5.扶持影视数字技术应用
对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的10%给予项目运营方扶持最高200万元。
四、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
6.鼓励园区(企业)争先创优
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区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影视类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7.支持招商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超过20家(含20家)、营收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5家(含5家)的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按照引进拍摄周期60天以上影视剧组每个10万元,给予园区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
五、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8.扶持微短剧拍摄制作
对在我区内拍摄、出品发行微短剧(小程序剧)单部分账达到100万元的,单部作品按照分账金额的1%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六、附则
9.本政策所称影视企业为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生产经营的影视文化类主体,主营业务前三项包含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作品的策划、出品、制作、宣传、发行、播映,文艺表演、演出经纪,影视基地运营等。本政策所指第一出品方,指注册地在区内,影视作品实际署名排第一、作品版权收益的主控方。
10.上述金额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扶持资金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实施。
11.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本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市、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取最高项只奖励一次。
1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与本政策存在冲突的,本政策相应废止。由区党群工作部、教育文体旅游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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