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卫健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16:33 浏览量:

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泉卫监督函〔2024〕176号),现将我区2024年卫健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监督抽查实施

  (一)局卫健科负责部署辖区卫健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据市级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5),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推动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开展卫健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按照文件要求,在2024年5月至11月底完成全部的卫健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方式以现场检查、材料核查、采样检测等为主,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区疾控中心承担,区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监督检查对象依据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结合区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比例抽取监督检查对象。

  三、监督工作要求

  (一)请涉及随机抽查任务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双随机督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将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1.2024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4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4年台商区卫健系统“双随机、一公开”任务清单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

  2024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和学校卫生保健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监督供水单位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全面落实饮用水水质要求。建立健全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档案。推进落实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建立完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和监督信息平台。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2023年抽检不合格涉水产品应纳入2024年抽检任务。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于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请于2024年8月16日前完成)。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于2024年4月30日前、6月14日前、11月8日前分别将辖区年度饮用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部分类别任务清单、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局卫健科及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全面完成对辖区内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摸底、建档工作,排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及其录入被监督单位信息卡情况,完成卫生监督档案补充完善工作。检查辖区建立完善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情况,推动及时公布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四)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区民生保障局报告。

  附表:1.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4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中小学校及高校

  辖区学校总数的21%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等情况。(g)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达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相关规定情况。

  d.灯具检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黑板局部照明灯或教室一般照明灯中有一种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5条、4.6条规定的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的要求。

附表2

  2024 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游泳场所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d)、化合性余氯(d)、臭氧(d)、氧化还原电位(d)、氰尿酸(d)、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住宿场所

  辖区总数26%(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沐浴场所

  辖区总数17%(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美容美发场所

  辖区总数8%(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其他公共场所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7户,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共22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a)

  室内空气中CO2、CO、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集中空调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39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f)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g)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g)

  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5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仅使用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消毒时要求,臭氧仅使用臭氧消毒时要求,氰尿酸仅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时要求,氧化还原电位仅采用氯和臭氧消毒时要求。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g.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3

  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a)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b)

  3.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c)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d);5.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6.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e)

  ----

  出厂餐具饮具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

  1.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f)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a.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b.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d.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e.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f.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4

  2024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范围和数量

  检查内容

  检测项目

  城市集中式供水(a)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7.排查水质指标达标情况(e)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农村集中式供水(b)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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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供水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c)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e.查阅供水单位检测资料,排查出厂水高氯酸盐、乙草胺、硝酸盐、浑浊度、高锰酸钾指数、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9项指标达标情况。

附件2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主要检查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备案范围开展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超出诊疗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根据辖区内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随机抽查对象。参加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分类实施方案进行抽查。随机抽查底数依据2019年以来监督检查数据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库数据。监督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得低于附表1注释中标注的各地监督目标户数。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双随机抽查比例为60%,并避免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检测抽取机构重复。应统筹安排好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对同一单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落实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地的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向被监督单位开具监督检查执法文书等工作。并于2024年6月18日前、11月19日前分别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总结、全年总结报送局卫健科及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附表:1.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3.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

  重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

  *抽查用人单位数量各设区市不得低于注释中的监督目标户数。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培训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1.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测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2.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

  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1.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注:1.监督目标户数:鲤城23户、丰泽38户、洛江8户、泉港20户、惠安58户、安溪15户、永春10户、德化25户、石狮35户、晋江176户、南安71户、台商投资区15户、开发区6户 。2.重点检查内容中“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必查项。

附表2

  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任务

  重点检查内容

  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抽取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60%开展监督检查

  1.资质证书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

  2.业务范围

  及出具证明

  1.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的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1.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4.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5.是否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6.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

  7.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3.是否在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4.是否未参与相应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附表3

  2024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

  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20%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0%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职业病诊断机构

  50%

附件3

  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各地结合实际提升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比例,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结合常态化疫情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同时,要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于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于2024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局卫健科及市卫计执法支队。

附件4

  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二)经营单位。抽查辖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各县(市、区)抽查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应不少于3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与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统筹推进,按照《2023年福建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实施方案》(闽卫监督函〔2023〕410号)要求,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从综合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产品抽检等4个方面,做好综合评价工作。

  (二)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一类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抽样检验,重点抽查含氯消毒剂。

  第二类消毒产品:

  1.抗(抑)菌剂产品。各县(市、区)随机抽取经营使用单位不少于2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所抽产品的生产或责任单位应为福建省内的),样品要求为每个样品(同一规格、同一型号)数量≥10个包装,样品总量≥100g,并附产品说明书、标签标识和原包装。依据《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标准进行检验,重点检测是否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咪康唑等(不仅限于上述2种),具体检测项目由省卫健委确定后指定或委托有关检验机构负责检测。抽取本省份企业生产的产品,重点在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店、商场超市、婴幼儿洗浴及游泳场所、医院等经营使用单位采样。同时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2.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按照双随机任务清单各企业抽取1-3个样品,重点抽查次氯酸消毒剂。

  第三类消毒产品:按照双随机任务清单抽样检验,重点抽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三、工作要求

  (一)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核查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范情况、已备案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合规情况、抗(抑)菌膏、霜、凝胶等剂型是否非法添加激素等禁用物质情况。

  (二)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现场抽查和采样应当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执行,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于2024年5月27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产品采样、报表汇总和送样任务,9月30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摸底检查任务,并将本地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凝胶剂型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报送局卫健科及市卫计执法支队,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其他的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2024年10月21日前完成,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同时,于2024年6月3日、11月1日前将属地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局卫健科及市卫计执法支队。

  附表:1.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附表1

  2024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

  企业

  抽查产品

  检查(检验)项目/责任单位

  检验/判定依据

  送样/报告日期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全部抽样检验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含氯消毒剂)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省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各地于5月27日前将样品送至市卫计执法支队,市卫计执法支队于6月1日前将样品送至省所,省疾控中心9月3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

  消毒器械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省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灭菌器械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生物指示物

  含菌量检验(省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按照双随机任务清单各企业抽取1-3个样品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物表消毒剂重点检查低温消毒剂)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各地于8月10日前将样品送至市卫计执法支队,支队于8月15日前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9月3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反馈至市支队并报至市卫健委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变色性能检验(设区市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100%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

  各县(市、区)随机抽取经营使用单位不少于2个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所抽产品的生产或责任单位应为福建省内的)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禁用物质检验(检测项目由省卫健委确定,委托省疾控中心或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测)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中丙酸氯倍他索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54号)、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等标准

  各地于5月27日前将样品送至市卫计执法支队,市卫计执法支队于6月1日前将样品送至省所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按照双随机任务清单抽样检验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采样单位所在地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各地于8月10日前将样品送至市卫计执法支队,支队于8月15日前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9月3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反馈至市支队并报至市卫健委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采样单位所在地疾控中心负责)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备注:1.随样品上交时应附上样品汇总表、采样单、产品企业标准;2.检验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附件5

  2024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于2024年11月8日前完成本辖区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于2024年5月31日、11月15日前将本辖区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局卫健科及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

  (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局卫健科报告。

  附表:1.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24年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15%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

  3

  卫生院

  4

  村卫生室(所)

  5

  诊  所

  其他医疗机构

附表2              

  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监督检查对象

  抽检比例

  检查内容

  备注

  1

  妇幼保健机构

  50%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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