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单位:元/人、月
县市区 |
特困供养标准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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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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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
集中供养 |
分散 供养 |
集中 供养 |
分散供养 |
集中供养 |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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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 |
1366 |
1660 |
2150 |
2049 |
2490 |
3225 |
1170 |
1755 |
196 |
490 |
980 |
294 |
735 |
1470 |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困申请书(劳动力、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
(二)诚信承诺书;
(三)核对授权书;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申请审批程序为: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社会救助评审小组评议→乡镇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区民生保障局资金发放。
六、办理时间、地点:
①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工作日下午3:00-6:00(夏令时)
2:30-5:30(冬令时)
②地点: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 。
七、联系方式:
区民生保障局民政科:0595-27398827;
洛阳镇民政办0595-87483263 ;
张坂镇民政办0595-87514731;
东园镇民政办0595-87581612;
百崎乡民政办0595-875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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