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1-08-27 15:25 浏览量: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医疗机构登记号 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公示日期
1 泉州台商投资区皇廷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泉州台商投资区皇廷酒店 91350521L295971653   谢沁灵 泉台卫(公)罚〔2021〕001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皇廷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021-04-29
2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 91350521310757666X PDY00399035052117D1102 宋加仁 泉台卫(医)罚〔2021〕003号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并保管病历资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33000元) 2021-07-16
3 洛阳镇白沙二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林俊平   PDY00212X35052112D6001 林俊平 泉台卫(医)罚〔2021〕004号 洛阳镇白沙二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2021-07-16
4 莆田市通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莆田市通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9135052MA8TE75F8A   张作明 泉台卫(职)罚〔2021〕001号 莆田市通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2021-07-30
5 东园镇群青村卫生所未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案 陈志刚   PDY00141835052112D6001 陈志刚 泉台卫(传)当罚〔2021〕004号 东园镇群青村卫生所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落实进人机构人员体温测量、查验健康码等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之规定 给予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 2021-08-01
6 东园镇锦峰卫生所未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案 黄钟煌   PDY00138935052112D6001 黄钟煌 泉台卫(传)当罚〔2021〕005号 东园镇锦峰村卫生所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落实进人机构人员体温测量、查验健康码等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号)之规定 给予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 2021-08-01
7 黄玉霞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案 黄玉霞       泉台卫(医)当罚〔2021〕001号 黄玉霞于2021年8月2日在张坂镇门头村第一卫生所开具处方开展诊疗活动,但执业地点登记为张坂镇后蔡村卫生所。黄玉霞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警告 2021-08-05
8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 91350521310757666X PDY00399035052117D1102 钟银春 泉台卫(医)罚〔2021〕007号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2021-08-06
9 洛阳镇群山村卫生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谢锦灿   PDY00204X35052112D6001 谢锦灿 泉台卫(传)罚〔2021〕006号 2021年8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洛阳镇群山村卫生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未及时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2021-08-13
10 东园镇龙苍村卫生所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庄小兰   PDY01006635052112D6001 庄小兰 泉台卫(传)罚〔2021〕007号 2021年8月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东园镇龙苍村卫生所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收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2021-08-1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