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份上半月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1-06-18 17:44 浏览量: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医疗机构登记号 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公示日期
1 张坂镇仑前村第二卫生所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案 张坂镇仑前村第二卫生所   PDY00428035052112D6001 黄国辉 泉台卫(医)罚〔2021〕001号 张坂镇仑前村第二卫生所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未按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2021-06-18
2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 91350521310757666X PDY00399035052117D1102 宋加仁 泉台卫(医)罚〔2021〕002号 惠安长征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并保管病历资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68000)元 2021-06-18
3 张坂镇后边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张坂镇后边村卫生所   PDY00276035052112D6001 黄志龙 泉台卫(传)罚〔2021〕003号 张坂镇后边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2021-06-18
4 泉州台商投资区凌波口腔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凌波口腔门诊部 92350521MA30P74F6K PDY20214835052117D1522 庄凌波 泉台卫(传)罚〔2021〕004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凌波口腔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2021-06-18
5 洛阳镇上浦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案 洛阳镇上浦村卫生所   PDY00392335052112D6001 张泗河 泉台卫(传)罚〔2021〕005号 洛阳镇上浦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未按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五仟元(15000元) 2021-06-18
6 张坂镇仑前村第二卫生所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张坂镇仑前村第二卫生所   PDY00428035052112D6001 黄国辉 泉台卫(传)当罚〔2021〕001号 张坂镇仑前村第二卫生所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收治具有发热等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 号)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 号)的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021-06-18
7 百崎乡莲埭村卫生所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案 百崎乡莲埭村卫生所   PDY00103935052112D6001 郭光荣 泉台卫(传)当罚〔2021〕002号 百崎乡莲埭村卫生所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收治具有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其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 号)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 号)的规定 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天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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