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时间:2020-10-1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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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芳: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泉台国土〔2020〕30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如下:你户(何国欣、何国态、何国芳、何国鉴、何铭红户)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指定地点(白沙片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办理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出坐落于洛阳镇西吟头村井吟自然村56号房屋占用的756.68平方米集体土地。你户坐落于洛阳镇西吟头村井吟自然村56号房屋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2433638元征迁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得618.12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和558032元的征迁补偿款。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决定,请你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办公大楼六楼)领取本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户可自领取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起同时在你户房屋张贴,并在西吟头村务公开栏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qzts.gov.cn)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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