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
为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第二轮)定期注册工作,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前办理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和重发手续的通知》(泉教审函〔2019〕11号),现就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补发、换发和重发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持有有效办学许可证的我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岗教师。
二、证书的补发、换发
根据《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规定,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申请人应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1)及提供身份证、一寸相片(1张)等相关材料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补发或换发手续。
三、证书的重发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错误等),申请人应填写《教师资格信息更正备案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及提供错误信息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书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更正或重发。
四、其他事项
各相关民办学校和教师应于7月底之前及时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证书的补发、换发和重发的申请,否则将影响到2019年9月开展的教师资格首次(第二轮)定期注册工作,其后果由个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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