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更改名字的办理条件、手续?
时间:2023-08-28 09:03 浏览量:
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文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提交承诺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子女未满8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二)子女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 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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