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相关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73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区财政金融与国资于2022年4月6日制定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关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相关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管理水平,促进更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二、制定依据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73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9〕122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工作制度,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由区民生保障局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9〕122号)文件规定,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在本单位内部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符合见习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活动,是国家为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向区民生保障局申报见习单位,提供见习岗位: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区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1.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
2.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3.企业和在职职工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4.能持续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成为见习人员:
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优先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每名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一)离校3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无办理过社会保险,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3年。
(二)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缴交过社会保险,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第五条 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共同参与、个人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青年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区民生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区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就业见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受理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规模以上重点企业等见习单位的申请,审核并认定就业见习单位;
(三)对区就业见习单位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四)受理、审核全区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五)建立全区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六)指导各就业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七)其他有关就业见习的工作。
第七条 见习单位职责
(一)要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劳动防护措施并提供见习期免费住宿,认真做好传帮带,切实帮助见习人员通过见习提升就业技能;
(二)要加强见习人员安全管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未办理保险,不享受政府见习补贴,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见习单位应按月先行支付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留存发放凭证。(2022年4月1日起泉州台商投资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填写《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鉴定表》并准备相关见习补贴申请材料;
第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向区民生保障局报备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协议:
(一)见习期间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见习待遇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见习单位要求见习人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见习单位资格:
(一)未能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
(二)见习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或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被见习人员投诉并经核查属实,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出现其他应取消见习单位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开展见习活动
第十一条 见习岗位发布:区民生保障局根据年度见习计划向见习单位征集见习岗位,收集、审核后的见习岗位通过就业见习信息平台、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统一发布。区民生保障局将根据见习岗位的报备情况,对见习补贴进行资金测算,对见习岗位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未吸纳到见习人员的岗位将予以撤回,重新发布新一批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二条 见习报名: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人员持《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活动申报表》附件1、《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就业见习承诺书》附件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见习单位与申请见习人员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将相关材料报区民生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报备。
第四章 见习补贴标准与期限
第十三条 (1)事业单位见习补贴的标准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0%按月先行支付。由见习单位与区级财政(就业专项)各承担50%;(2)企业见习补贴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先行支付,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区级财政(就业专项)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100%补贴。(2022年4月1日起泉州台商投资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补贴期限:3个月至12个月。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满3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所产生的费用由见习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不含事业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含)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见习补贴,其中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所发放的见习补贴金额标准。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期满后,通过“亲清家园”平台提交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材料(具体申请流程另行发布),经区民生保障局核准后从区级就业专项经费划拨到见习单位。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期满后提交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材料,经区民生保障局核准后从区级就业专项经费划拨到见习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见习活动申报材料:
1.《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活动申报表》附件1
2.《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
3.《就业见习承诺书》附件3
(二)见习期满补贴材料
1.《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4
2.《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5
3.《泉州台商投资区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
4.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明细凭证
5.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发票凭证
6.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失业登记佐证材料)
7.身份证复印件
8.毕业证书复印件(失业青年无需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区民生保障局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对就业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对经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见习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期限结束,见习单位在见习协议期内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见习期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2022年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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