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01 16:41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台管经〔2021〕9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台商区应急成品粮油作为区管委会应急保供的重要物资,为加强台商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政府应急动用时“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需要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依法治国精神、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必然要求。因此,制定本规定实有必要。

二、 制定依据

根据《泉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粮调2016〕1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重点内容说明

本规定主要包括总则、承储和代储资格、储存管理、轮换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个方面。

(一)总则。

1.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政府应急动用时“调得动、出得快、用得上”,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2.规范了各相关单位在应急储备粮油管理中的职责。 

  3.明确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粮油权属于台商投资区管委会,非经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应急储备粮油。 

(二)承储和代储资格。

1. 承储计划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联合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当地农发行。

2.承储单位需对代储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签订合同,指派专人监管。 

3.代储资格的认定程序和代储单位应具备的代储条件。代储资格认定由代储单位向承储单位提出申请,承储单位初审合格后,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三)储存管理。

  1.承(代)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配备防护设施。 

  2. 承(代)储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各项安全储粮技术、电子设备,完善管理手段,提高库存管理水平。 

  3.储存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仓库(油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油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成品仓(油罐)及各项储藏设施要符合成品粮油的保管要求,保持仓储设施完好、干净整洁,成品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违禁药品防治害虫和螨类。 

  4.承(代)储单位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不得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它用途,或将代储任务擅自转包给其他单位。 

  5. 承(代)储单位要坚持开展创建“一符四无”粮仓、“一符四无”油库活动,确保成品粮油仓(罐)内外卫生,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入库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6. 承(代)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 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在储存保管期间,应当保持一定数量的小包装粮油,以确保应急动用的需要。

(四)轮换管理。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应遵循的原则。实行常储常新的动态管理,采用滚动式小批量轮换,坚持“先进先出、先轮入后轮出”的原则,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五)监督检查。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加强业务指导,依据相关法规行使职权,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2.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承(代)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承(代)储单位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格式附后)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属承储单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属代储单位的,追究监管单位和代储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取消代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联系人及电话

  人:小陈

联系电话:0595-2739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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