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02 15:14 浏览量:

    20201028日,我区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泉台管民生〔2020133号),决定从2020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07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泉政〔1998203号)等文件规定,2020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在我区各类对象享受的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省级提高的标准。同时,从202081日起,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增加省级提高的标准的基础上,区本级再按省级同类对象现行标准的4%自然增长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07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泉政〔199820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增加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补助金。各类各级残疾军人及同类人员增长详细情况见附件1。上级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二)增加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五至六级精神残疾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

根据《泉州统计年鉴2019》:5-7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8年)台商投资区总计44973元,2018年我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48元;根据《泉州统计年鉴2020》:5-7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9年)台商投资区总计51354元,则2019年我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80/月。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其中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以2019年台商投资区职工年平均工资51354元为参照基数,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1499/月提高至1712/月。三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财政负担。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5%。以2019年台商投资区职工年平均工资51354元为参照基数,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937/月提高至1070/月。五至六级精神残疾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由区财政负担。

(三)增加“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去世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其中,烈属定期抚恤金由3302/月,提高至3633/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2919/月,提高至3204/月;因病去世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2724/月,提高至2992/月。上级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四)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建国后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由现行的1887/月,提高至2093/月。上级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五)增加部分“两参”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的定期补助金。由现行的1028/月提高至1108/月。上级历年调整补助标准中,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市、区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六)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由现行的962/月,提高至1037/月。上级历年调整补助标准中,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市、区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区本级历年自然增长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七)增加烈士部分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由现行的490/月,增加省级提高的金额50/月,达到540/月,区本级不自然增长。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增加满60周岁农退老兵老年生活补助金。由现行的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0元,提高5元,达到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5元。调标所需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市、区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区本级不自然增长。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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