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91号),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区对残疾军人、“三属”人员、老复员军人、部分“两参”退役人员、烈士子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9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增加残疾军人的定期抚恤补助金,提高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在残疾军人目前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依据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十级至一级)和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增加相应的金额,增长详细情况见附件1。在残疾军人目前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依据残疾军人的残疾等级(十级至一级)和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增加相应的金额,增长详细情况见附件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其中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经咨询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我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48元,我区有1名三级至四级因公残疾人员,每人护理费1499元/月。
(二)增加“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病去世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其中,烈属定期抚恤金由3213元/月,提高至3302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2842元/月,提高至2919元/月;因病去世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由2651元/月,提高至2724元/月。
(三)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金。其中,建国后入伍的老复员军人由现行的1839/月,提高至1887元/月。
(四)增加部分“两参”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的定期补助金。由现行的1000元/月提高至1028元/月。
(五)增加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由现行的939元/月,提高至96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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