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照顾居住困难户申请购买安置房剩余房源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30 10:53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居住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切实解决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户籍落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

  (一)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5平方米的家庭(建筑面积),包括无房户。

  (二)现状住房属危房,经申请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对象。

  (三)受地质灾害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居住困难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由乡镇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认定。

三、主要内容

  本次《实施意见》共分八个部分,包括:申请对象、原有住房处置、认定办法、购买须知、申请程序、补助申请、相关部门职责、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对象。明确符合政策条件的申请对象。

  (二)原有住房处置。对居住困难户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

  (三)认定办法。明确“危房”、“一户一宅”的认定办法。

  (四)购买须知。对房源设定、申购原则、照顾购买、申购价格、相关税费、限制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五)申请程序。明确居住困难户照顾购买安置房剩余房源的具体申请、审查、申购及手续办理等流程。

  (六)补助申请。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七)相关部门职责。

  (八)附则。

四、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泉州台商投资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区“一户一宅”认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28日,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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