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房 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小散 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 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统称 “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小散工 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具体范围指各类 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其活动。
三、基本原则
1.遵循协同管理原则。坚持“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村 (居)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 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2.遵循责任明晰原则。建设单位(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 位或个人)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 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 并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
四、责任分工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 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并 依法开展相关违法活动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由所在地乡镇委托村(居)实施信息登记服务;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村(居)办理登记。
2.村(居)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登记材 料进行形式审查。
3.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 查人员负责做好小散工程的日常巡查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原则上在小散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信息登记单位申请完工 登记。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完工登记的,立即联系建设单位, 并告知其及时申请完工登记。
5.区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乡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各行业主管部 门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 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六、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 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等四项行为的, 依法实行信用合规监管。
3.区级职能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本文件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七、其他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 灾和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维护涉及的建筑活动,以及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2.容易发生事故且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 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业,参 照本规定进行巡查监管。
3.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4.本文件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5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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