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第1号修改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民宿发展情况,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意见(试行)》(泉台管办〔2021〕76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意见》。
二、范围期限
自2023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包括民宿的对象界定、申办要求、申办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
(一)对象界定。明确民宿的概念。
(二)申办要求。提出经营民宿须满足的6项要求。民宿建筑权属明晰、无争议。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主体建筑不超过4层,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民宿客房数量不少于5间、不超过14间。民宿建筑应当在申报前进行建筑房屋结构可靠性或安全性检测鉴定,鉴定结论应在Ⅱ级(含Ⅱ级)以上或Bsu级(含Bsu级)以上等级;商品别墅可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业主装修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诺。民宿应当在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报告应上传至福建省消防技术信息平台。
(三)申办程序。民宿经营者统一以“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申请民宿名称预核准后,在“亲清家园”平台上提交申请材料,民宿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对民宿权属无争议进行核验,村委会(居委会)核验通过后,民宿所在乡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勘察并进行核验,乡镇核验通过后,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证件,再由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泉州台商投资区民宿”标识牌。
(四)监督管理。成立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挂在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提出了区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12个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的工作职责;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政府为民宿核验和管理单位。
(五)法律责任。明确了民宿民宿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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