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加快粮食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07 12:26 浏览量:
 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加快粮食行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各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加快粮食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2022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科技经济发展局牵头起草了《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加快粮食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目标任务

《措施》出台后,将进一步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提升粮食应急能力和流通管理水平,保障粮食安全供应

三、工作进展

 2022225日,我局提出《关于完善泉州台商投资区粮食安全的建议》,后参照南安市政策草拟《泉州台商投资区加快粮食行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建议稿)》,31下发征求意见已征集建议2条,采纳2条。在充分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本措施由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政府储备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在承担政府储备任务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加大用地保障。按照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的要求,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加大处置存量土地力度,统筹用好存量和新增土地,将盘活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粮食储备发展用地。支持承储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

    (三)支持保障粮食生产。严格执行中央下拨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强农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种粮农民和农机大户,并做好农户登记及公示工作,确保补贴情况公开透明。落实区级对粮食生产大户的奖励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开展专项服务,优先满足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加大政策性保险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责任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五)鼓励企业积极引粮入区。区级以上认定的粮油骨干(应急)企业或区级以上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示范店),当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数量5000吨(含)以上,粮食贸易企业年度调入稻谷不低于3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100吨(含100吨)且正常经营,每年安排5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予以奖励,具体申报及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六)推进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扶持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发展,对被认定为区级应急(骨干)加工企业按2万元/年给予补贴(已认定泉州市级以上应急(骨干)加工企业不再补贴)。扶持放心粮油经销店,对被评定为区级放心粮油示范店按1万元/年给予补贴(已认定泉州市级以上放心粮油示范店不再补贴)。扶持应急供应网点,对被评定为区级以上应急供应网点的企业按0.2万元/年给予补贴。按照省、泉州市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的要求,对本级新建的应急大米加工生产线,按当年度实际购置款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确保关键时刻保障应急加工需求。

(七)鼓励粮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区级粮食应急(骨干)加工企业购买(含融资租赁方式)生产性设备,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实际购置款在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实际购置款5%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可叠加享受泉州市级以上技改补助。

(八)鼓励企业品牌建设。推动粮油企业对优势、特色产品进行市场定位,积极参加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扩大品牌影响力。被评选为中国好粮油等区级以上好粮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九)推进“一品一码”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粮食质量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监管效能,对录入原粮追溯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的原粮加工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奖励0.2万元。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我区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建立健全企业激励机制,试行差异化、激励性薪酬制度,加大粮食相关专业的人才的招录力度,引进一批有先进理念的经营管理人才。加大从社会公开招聘引进专业管理人才,鼓励企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部分岗位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

六、其他事项

(一)除特别规定外,同一企业(或个人)获同级别多次认定或奖励的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个人)符合本区多项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二)近三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省级联合惩戒信用平台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涉黑涉恶企业及非法组织机构),不予享受本措施的鼓励扶持政策。

(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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