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低保、特困供 养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14 09:14 浏览量:

为进一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深化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困难群众识别精准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2020512日制定印发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强化低保、特困供养兜底保障功能,探索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制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

3.《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实施意见》(泉民保201830号);

4.《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民保20203号)。

三、主要内容

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各乡镇,区民生保障局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经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定并批准低保对象及补助标准,审批结果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一式一份上报至区民生保障局备案。

(一)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低保申请,在接受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清单;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当场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并按政策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申请受理自核对报告反馈至乡镇之日起算,乡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3个工作日之内,启动审核程序。 

(二)低保审核

1.入户调查。自审核程序启动后,乡镇要及时组织到申请人所在村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2.收入核算。乡镇要根据救助申请家庭核对报告,组织村级工作人员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

3.民主评议。评议成员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等组成,总数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审批的前置条件,各乡镇应结合年度复核工作组织进行。

1)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认定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逐户介绍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3)现场评议。出席评议人员对所有对象是否继续保障,进行投票表决;

4)形成结论。乡镇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明确继续保障对象和存在争议的对象;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有详细记录,所有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论。

4.公开公示。乡镇在提出审核意见前,应或委托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致贫原因、申报收入、财产情况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所在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三)乡镇审批

乡镇应组织召开审核审批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审核审批会由乡镇分管领导召集,审核审批会人数不少于5人。

对拟批准的申请人,乡镇要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信息,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汇总资料报送区民生保障局备案。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 按要求在乡镇、村二级进行长期公示,公示途径可通过各乡镇、村的公告栏、LED屏、微信公众号等。

对有异议的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不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安排

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每年按照预算安排情况预拨低保及特困供养金,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统筹调剂、适时结算。各乡镇要确保在政策范围内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及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保障金。

(五)区级备案管理

区民生保障局对乡镇报送的低保审批汇总材料结合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及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低保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是否经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区民生保障局负责通过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工作。根据抽查情况,由民生保障局向乡镇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政策准确落实。

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及备案程序参照城乡低保程序。

、工作职责

一)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乡镇职责

乡镇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按照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审核审批名单每月15日前及时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

三)区民生保障局职责

区民生保障局主要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政策的宣传、贯彻,抓好综合协调工作,细化、优化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流程,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提出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经费的预算方案,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监督、指导乡镇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核对各项工作。

(四)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区财政部门负责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安排,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区扶贫部门负责做好扶贫开发政策措施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家庭积极发展生产,增收脱贫;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区公安、教育、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规范完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有关工作。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完善申请书(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电子档案主要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录入核对平台,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动态管理

(一)年度核查。每年乡镇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年度核查。年度核查总结和变更资料报民生保障局备案。

二)调整变更。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待遇的家庭,乡镇根据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调整变更形成的表格及资料报区民生保障局备案。

三)预警处理。对核对中心出具的预警信息按程序调查处理,相关资料报民生保障局备案。

、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每月15日前,乡镇完成当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每月15日前,乡镇比对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核查无误后,及时发放低保金。

、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政策和全区统一标准,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群体保、错保、漏保现象,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肃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准确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坚持以算为主、以评为辅,不得以评代算

四)做好对口承接。区民生保障局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将全力支持配合乡镇工作,全力服务基层,不推不拖;乡镇要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做到严格把关、规范履职、高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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