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效,区安办决定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彬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福建泉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6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泉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廖某林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泉州某展示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2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展示用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周某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福建省某鞋材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4月3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鞋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7月4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4楼靠近成型车间门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泉州某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4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贺某秀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